问题 | 离婚申请如何提起 |
释义 | 离婚分两种形式: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1)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俗称的“30天冷静期”。然后过了30天冷静期后再开始计算一个30天,在这第二个的30天内双方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去领取离婚证;这个时间内如果没有申请领取离婚证,也视为撤回婚姻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未达成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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