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4+7+7”隔离措施,即对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 其中,7天居家隔离要符合单人单居的条件,且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也不得与其他人员接触。7天社区健康监测,由社区实施健康管理。其间,每天要进行体温测量,并向所在社区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尤其是身体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向社区(单位、所住酒店)报告。 14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完成两个“+7”防控措施时,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