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释义 |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5、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 2、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 3、其他条件。 4、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房屋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交付,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基础。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合法,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才能合法进入流通领域,从而达到预售的目的;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任何城市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之下,房屋建设也不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根据供预售的房屋计算,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是房屋预售的关键问题;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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