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同时办理? |
释义 | 办理低保并不一定会导致低保户失去享受低保的资格。只要符合条件,低保户可以继续享受低保。条件包括: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结婚后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办理低保并不一定会导致低保户失去享受低保的资格。 一、领取低保的人要有什么条件 (一)城市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结婚后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低保并不是剥夺低保户享受低保的资格,只要符合条件,就能享受低保。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结婚后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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