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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秦某某、张某某离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案情!
释义
    上诉人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合议庭审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秦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买入四维图新股票25000股,每股买入价格11.27元,经证券公司配股后共计37500股,该股票分期打入秦某某账户后才能进行交易。该股票于2016、2017、2018年分三次、每次12500股打入上诉人账户。后上诉人将37500股股票全部出售,并于2016年10月19日支付第一次解锁个税21754.58元;于2017年9月13日支付第二次解锁个税29676.46元;于2018年10月15日支第三次解锁个税15535.83元。上诉人缴纳的前两笔个税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但在诉讼离婚离婚过程中没有与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因为当时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双方围绕的是股票要不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诉人主张不分割股票,主张了不分割股票就无法主张去分割税,分割税是要在明确分割股票的前提下上诉人才会去主张,当时股票分不分割还未知,自然不会主张去分割税;因此前两笔股票的税款未在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而上诉人出售案涉股票款的时间是2018年9月10日,缴纳税款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5日,此时双方已经离婚,支付税款的款项全部是从上诉人个人资金中支出,因其中一半股票被判令归被上诉人所有,故该部分对应的税款是上诉人替被上诉人垫付,对该部分税款,被上诉人应予返还。综上,恳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本案涉及的款项共三笔,分别是2016、2017、2018年,其中2016年和2017年的款项均产生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否缴纳或缴纳多少,均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被上诉人不应当予以返还,更不属于不当得利。2018年的款项产生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被上诉人取得该利益的方式是通过2019年在沈河区法院进行的诉讼,经过法院判决获得了股票款。而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称其并没有获得该股票款,也就更加不涉及税款的问题,所以,无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对上诉人2018年所交纳的税款的50%进行承担,这均不是不当得利。秦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10日经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在公司配发四维图新股票37500股,法院判决原、被告各得股票交易所得款项一半,即30725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公司新配发的四维图股权激励解锁款合计228339.21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上诉解锁款收益部分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缴纳个税共计66966.87元,现原告已全部缴纳完毕,但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替其垫付的个税;原告无奈遂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33483.44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10日经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书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9)辽0103民初96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秦某某将2018年9月10日出卖的四维图新股票款228339.21元的一半,即114169.6元给付被告张某某。后原告主张,上诉股票收益部分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缴纳个税共计66966.87元,现原告已全部缴纳完毕,故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33483.44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案涉款项系因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税费,上述税费在原、被告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之前已经实际支出,原告现要求被告给上述钱款应属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分配,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于2018年9月10日解锁四维图新股票,获得股资228339.21元,2018年10月15日,上诉人就这笔股资交付了个人所得税15535.83元。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不否认在双方离婚后,上诉人于2018年9月10日解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四维图新股票,获得股资228339.21元,且被上诉人已获得到了一半股资,但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业务凭证看,上诉人获得上述股资,于2018年10月15日交付了个人所得税15535.83元,故该笔税款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分之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对这笔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当,法院对此予以改判。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锁四维图新股票,获得股资所支付的两笔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该两笔支出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续期间,属于使用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予以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秦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法院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诉人返还人民币7767.92元;三、驳回上诉人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5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2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5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5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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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