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海关不服向谁复议 |
释义 |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情形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