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账电子回单可以作为证据。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