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要不要签订合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不签订合同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变成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承租人既不签合同也不搬走应该怎样处理 租房未签合同租客不搬走房东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清点财物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应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腾空房屋重新出租。 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我国法律规定在租赁合同中应该如何 (一)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另有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中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是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是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是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