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17年起,为制裁朝鲜私自进行武器试验,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自2017年9月5日零时起,不再办理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货物)。因此,2021年进口朝鲜煤炭可能会涉及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