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大哥自愿转账收款不犯法。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是双方的、无偿的行为,只要双方同意且受赠人不需要承担义务。 赠与行为实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即赠与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但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转移,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以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性质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上当具有约束效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赠与行为生效的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