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的基本原则与当事人 |
释义 |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1、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计费用是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费用。 拍卖会预展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拍卖人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拍卖人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拍卖底价又称“保留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佣金又称“代理费”,指拍卖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拍卖收益指拍卖人在拍卖成交后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拍卖标的的款项净额,即成交价扣除佣金及委托人应付应计费用后的余额。 拍卖的好处是通过一个卖方(拍卖机构)与多个买方(竞买人)进行现场交易,使不同的买方围绕同一物品或财产权利竞相出高价从而在拍卖竞价中去发现其真实价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观随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场需求,最终实现商品的最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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