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性规定,以当地农村的生活习惯为衡量,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国家关于农村修坟的规定如下:1、在实行火葬的农村地区,不允许土葬;2、不允许第二次棺葬;3、农村地区提倡文明丧葬。二、农村迁坟的规定如下: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