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丹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事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阶法人的分支机构职业部门不能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服务。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他人为其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