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卫生法的含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来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业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以食品安全法律关系和医药卫生法律关系为例: 医药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那些参加了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 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公民,这些组织和个人在卫生法律关系中被称为当事人。 医药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 (2)卫生医疗机构 (3)卫生企事业单位 (4)以及卫生人员等。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包含了公民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