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办理条件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南京户籍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婴儿3、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办理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办理流程1、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或者监护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