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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释义
    法律分析:企业控制权应当归属于对企业剩余财产享有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仅从企业资产负债角度而言,在企业无力还债时,应当认为企业股东已经丧失了对企业的权益,从而其所有者资格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取而代之,企业的债权人应成为新的企业控制人。既如此,“债权人集体意见如何表达、集体行动如何实现”等就成为首先要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上,债权人会议承担着这样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是在债权人自治原则指引下,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本质而言,债权人会议也是一种组织,在该组织中,债权人遵循特定的规则就与破产有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和其他组织一样,其应采取的决议规则,一方面,应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由其成员自由决定;另一方面,也应着眼于提高组织决策的效率,必要时(如成员间通过自由协商难以达成一致)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符合组织整体利益的设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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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