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章,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