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三)申请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凭据; (四)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 (五)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 (六)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七)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八)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九)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十)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十一)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 《鄂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住满 1年以上(含1年)居住地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