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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哪种行为不属于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未按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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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