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未按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