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试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存在重大误解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19: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