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感情破裂,确已无法生活。法院能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的,比如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对方被判刑,对方有家暴行为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第1次起诉离婚,而被告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准许离婚。法院不准予离婚的,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第2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