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即使保证书上有错别字,但并不严重到引发歧义,误解的,应当完全认可其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1、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5、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7、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即使合同上有错别字,但并不严重到引发歧义,误解的,应当完全认可其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