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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会有哪些人参加
释义
    一、开庭会有哪些人参加
    参加诉讼的有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原告或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当事人请的律师、证明人也可以到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时,法院方面有5类人员组成,原告和被告由3类人员组成,再加上其他的听审人员,变组成了法庭开庭的全部人员了。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书记员。3、案件的当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
    二、扩展内容
    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
    (4)处理对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一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法院开庭时,一般需要以下人员到场: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相关证人、公诉人、旁听人员。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如经公证的债权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执行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公证的其他法律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当确认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争执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但有的法院却以上述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相反,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因拆迁协议纠纷发生的拆迁户抢占房屋案件,因统一规划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一并作为“其他”案由立了案。
    2、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
    3、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目前,确定案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统计表。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如继承、收养、著作权关系纠纷;有的是以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为标准,如宅基、房屋、山林纠纷案件;
    由于民事案由适用的原则、确定的标准和划分的方法不统一,必然带来名称表述上的不规范和随意性。这不仅不能准确体现案件性质,真正反映争执焦点,而且会造成司法统计的不科学。
    4、适用程序混乱。目前,常用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诉法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但有的法院,从立案、询问、调查到调解,都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只是在最后调解不成需要判决时才由合议庭进行,甚至有的只是在最后的调解书、判决书中冠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字样;基层法院聘请的陪审员,大都徒有虚名,不懂法律,不懂业务,只是陪衬。有的不采取合法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张贴公告;有的不按法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庭审过于简单;当庭宣判的,不按规定期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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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0: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