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主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总是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谁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 (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 (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 (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 (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 (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四、结婚要履行登行手续 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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