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人不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重要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和病程记录。尽管这些资料不能复印,但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封存这些病历,并可以提供复印件。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这些病历资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没有这些病历资料患者寻求救济的困难度有多大,好在虽然不可以复印,但该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拓展延伸 病人的隐私保护:哪些病历资料不允许复印? 病人的隐私保护是医疗行业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一些病历资料是不允许复印的。这些资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涉及精神疾病、性病等敏感信息的病历;2.涉及未成年人的病历资料;3.涉及家庭成员或其他第三方的个人信息;4.涉及法律调查、诉讼或保险索赔的病历资料;5.涉及研究、学术或商业机密的病历资料。为保护病人隐私,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病历资料的复印,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其保密性。病人有权要求了解哪些病历资料不允许复印,以确保他们的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结语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一些非常重要的病历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这些资料对于患者寻求救济至关重要。虽然有些病历资料不允许复印,但根据该条规定,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并可以提供复印件。保护病人隐私是医疗行业的重要问题,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病历资料的复印,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其保密性。病人有权了解哪些病历资料不允许复印,以确保他们的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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