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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后托管都不让开了吗
释义
    会让开的。疫情的影响是暂时的,托管是刚性需求,以后肯定还能做。托管这一行业已经发了有很多年了,是专门为家长解决问题而诞生的,所以,是一个刚需性的项目,家长对于小学生托管班也是非常认可的,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家长对于小学生托管班的需求量更大。
    一、八周岁抚养权一定听取孩子意见吗
    对于年满8周岁的孩子,法院判决时会征求其愿意,但不是完全采用:
    1、八周岁以上孩子,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2、法院一般会根据孩子意愿,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会从生育能力、经济收入等方面综合考虑。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方式: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二、带手机去学校违法吗
    中小学生带手机进校园不违法,只是原则上中小学生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此外,学校应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
    三、教育双减政策意义
    教育双减政策具有以下意义:
    (一)从学生的角度来说,。保障学生们正常的锻炼、休息、娱乐时间,是保护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而无论是过量的作业、繁忙的校外培训,都会侵占学生们的课余时间。但是学生们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课余时间无法得到充足的保障,反过来又会影响他们的校内学习,如此一来反而形成了学习上的“恶性循环”,因此“双减”政策的落地,对于学生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障充足的课余时间以及合理地拓展课外兴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教育的角度来说,对于孩子们未来的发展有着长远的好处。
    (二)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学习回归校园,学校需要在学生教育上更加用心。“双减”政策的落地,对于学校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做好课后服务工作以及统筹作业的布置工作。一方面,“题海”战术对于学生而言既是生理上的负担,也是心理上的负担,老师们如何布置作业能够更加科学、更加贴合教育发展的理念,这一点是需要学校站在统筹管理的角度进行规划的;另一方面,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如何积极引导、调动好家长们,让孩子们有着更好的教育环境,这一点上学校需要有更深入的思考;第三,课后服务上如何满足家长、学生的需求,如何引导、激发孩子们的天赋,如何保障孩子们的安全,同样是学校方面需要用心考虑的。
    (三)从老师的角度来说,回归校内教育是回归教育本心。过往对于在校老师参与校外有偿授课的行为,各地的惩处标准不一,也导致了这一现象时不时会发生,而“双减”政策不仅明确了老师在教育工作中应该做的事情,也对在校老师校外有偿授课行为进行了明文禁止。未来,在校老师的重心只能够放在校内教育之上,而静下心来投入校内教育工作的老师们,也将对于提升教学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从家长的角度来说,教育成本的降低是显著的。校外培训的火热,和许多培训机构散发的“教育焦虑”是脱不了干系的。而对于校外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意味着培训机构从办学资质、教学水平、收费水平等等方面都将规范化。这对于家长们最直观的感受,将会是孩子们校外培训的开销会降低到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校外培训费用也不会再成为家庭教育支出的“大头”了。节约下来的教育成本,对于家庭整体的财务健康、对于保障孩子们的成长环境来说,都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五)从校外培训机构的角度来说,“野蛮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应该是说预料之内的事情。总量较多、质量参差是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特征,小到一个门面、大到连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可谓是遍地开花,但是与此同时,卷款潜逃、教学质量差、广告营销多等等乱象也是层出不穷。广告营销狂轰乱炸,会直接导致整个社会的“教育焦虑”,教育的本身是教书育人,但是在资本的推动下,盈利却成为了培训机构的首要目标;而无照经营、卷款潜逃、教学质量差这些行为,则是直接侵犯了家长们的权益;更有甚者,超前培训、与学校指标挂钩,这些行为是对于教育公平的直接践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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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