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后,物业管理公共性的服务费是由业主或是使用人来按月交纳,对于已经购买了但是还没有入住的业主,一年之内的按照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来交纳,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了一年之后仍未入住的,按照10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来缴纳。没有签物业服务合同:大家和物业公司的关系一般都是处于服务于被服务的状态,而根据相关的合法规定,物业公司是要与小区的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才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业主就可以拒交物业费,但如果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而未与业主个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业主就不能拒交物业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