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的过错推定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其扩大,体现了其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宗旨。过错推定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权、健康权而制定的。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不能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本条规定仅适用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儿童年幼单纯,抵抗外界侵扰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伤害,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也很差,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予以重视和关爱,应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儿童,当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这样能够更好地震慑和督促教育机构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