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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八旬老人手持7万多元欠条替亡夫讨债
释义
    11月17日,广西大新人民法院雷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并当庭履行完毕,见证了一名已年逾耄耋的老人拿着丈夫生前唯一留下的一张欠条由忧愁到欣喜的过程。
    经审理查明,洪某2014年因做生意手上资金不足便向远房表伯借款7万多元并签下借条,双方约定2015年2月底还款。借款期间,洪某已归还了5万多元,仍欠款2万多。许某于2014年10月去世,其妻子农某见洪某逾期未归还剩余欠款,便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法院。
    在潘某法官地耐心引导下,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给年轻的被告洪某做思想工作,给被告上了一堂精彩的孝与法相融的公开课后,被告当庭支付了剩余欠款,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夫妻之间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之间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那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而由个人来偿还。【案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秦某(男)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秦某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先后以现金、转账或刷张某信用卡的方式累计借款15万元。201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5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在离婚前,双方就结婚之前的借款进行对账。秦某向张某出具欠款,明确尚欠1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载明秦某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分期还款两千元,直至还清。后经张某催要,秦某仅在第一月偿还了两千元,剩余欠款一直拖延不还。张某对双方恋爱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欠条进行整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秦某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14.8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可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0.9万元且已经还了两千元的事实,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依照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0.7万元及利息。
    二、债务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起诉保证人
    张某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及利息计算、违约金等。对此,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如张某届时不能如期归还借款,一切责任由其负责,并愿代替归还借款。然而,该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即向被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其中1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保证人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按每天5200元计算的违约金。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自己对张某的借款作担保是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已过了6个月的担保期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该债务应由张某负责归还。
    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06年8月21日,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可免除其保证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认为借款担保已过时效,判决原告丁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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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