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这句为什么错? |
释义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不需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因为并没有规定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时候需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规定,只是在对和案件有关的物品扣押方面有负责人批准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八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第八十六条辨认由2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第九十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哪些案件中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九十一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相关物品?(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以上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这句为什么错?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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