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邀请招标结果需要公示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需要公示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确认此项目是否为依法必招的项目,而与项目本身的招标形式等没有必要关系。如果是依法必招的项目则必须要公示,如果不是依法必招的项目则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但是,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一旦涉及到政府采购,中间无论以何种方式采购,都必须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公示,且要在省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媒体发布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邀请招标条件有哪些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