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复议机关可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涉及多个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动产案件,由相关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法律分析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拓展延伸 共同地域管辖情况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条件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法院共同行使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地域管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跨行政区划案件,即案件发生在两个或多个行政区划之间;2.跨国边界案件,即案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争议;3.跨层级案件,即案件涉及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适用共同地域管辖的条件通常包括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身份、案件的地域关系等。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共同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共同地域管辖是一种特定情况下多个法院共同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地域管辖情况包括跨行政区划案件、跨国边界案件和跨层级案件。适用共同地域管辖的条件包括案件性质、当事人身份和地域关系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对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