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附加刑的是什么 |
释义 | 一、属于附加刑的是什么 1、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3、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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