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身份证异地办理点查询 |
释义 | 东莞异地身份证补办点有: 1、莞城分局。地址:东莞市莞城区高第街3号。电话22237555; 2、东城分局。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12号。电话23082105; 3、南城分局。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58号。电话23082278; 4、万江分局。地址:东莞市万江区爱民路2号一楼。电话22278866; 5、石龙分局。地址:东莞市石龙镇京瓷路2号。电话86119190; 6、虎门分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119号。电话82888798; 7、中堂分局。地址: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71号。电话88819189; 8、望牛墩分局。地址:东莞市望牛墩镇金牛路32号。电话88515299; 9、石碣分局。地址: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中路33号。电话23082909; 10、高_分局。地址:东莞市高_镇中心中路2号。电话88871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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