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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今年59岁还差一年才退休,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释义
    劳动者满15年工龄且五年内即将退休时,用人单位不能裁员或无过错性辞退,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约或采取过错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工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劳动合同期满时,满足上述情形的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
    法律分析
    如果劳动者是在本单位的工龄满15年,且五年内即将退休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该劳动者。单位可以协商一致后与劳动者解约,或者采取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但是不能采取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来与其解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被公司辞退后如何应对失业困境?
    被公司辞退后,面对失业困境,首先要冷静下来,不要陷入恐慌和绝望之中。接下来,评估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制定求职计划。更新简历并优化自己的求职材料,包括个人陈述和推荐信。积极寻找工作机会,可以通过招聘网站、人脉关系以及社交媒体来寻找工作机会。同时,不要忽视自我提升,可以参加培训课程、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增加竞争力。此外,保持积极的心态,坚持努力,相信自己能够度过这个难关,并最终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该劳动者。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约或采取过错性辞退方式,但不能采取裁员或无过错性辞退方式。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面对失业困境,冷静评估自身技能和经验,制定求职计划,更新简历和求职材料,并积极寻找工作机会。同时,参加培训课程提升技能水平,保持积极心态,相信自己能度过难关,找到适合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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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