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可知,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一)财产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二)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三)委托授权,声明,保证,遗嘱;(四)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赠与,遗赠;(五)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六)现场监督,保全证据;(七)其他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公证机构提供上述公证事项和事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