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急辞扣半个月工资合法吗 |
释义 | 提前一个月辞职未履行通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合法扣除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不得超过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没提前一个月辞职,导致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的,被扣工资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拓展延伸 超市员工辞职后是否可以要求全额工资结算? 超市员工辞职后可以合法要求全额工资结算。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后应当获得全额工资结算,包括未休的年假、加班费等。超市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员工工资,即使是急辞也不应影响员工的权益。如果超市拒绝支付全额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员工在辞职前与超市协商结算事宜,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总之,超市员工辞职后有权要求全额工资结算,超市应按法律规定履行支付义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合法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建议劳动者在辞职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结算事宜,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合法扣除部分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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