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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释义
    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如下:1、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3、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登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手续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委托律师设计公证法律方案,当事人认可律师设计的方案后,由律师联系公证。在律师的带领下,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于一些情况,公证处可能不给公证。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见证)。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这份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立即生效,而是必须等赠与人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3、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房屋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按照现行《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且在租赁合同期间之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还应该对租赁物承担维修的义务,承租人未履行义务,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为维修租赁物导致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资金或者延长租金。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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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