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的公章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人民法院的印章呈圆形状,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人民法院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是权力的象征,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仍在延续着这种传统,大到国家机关,小到企业或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印章,在众多形形色色的印章中,人民法院的印章又别具一格。辅之以红色印泥,加盖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之上,光彩夺目,正气凌然。 一、信用证诈骗罪一罪与数罪有哪些问题 1、根据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是其行为方式之一,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先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后加以使用的或者采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或者以其骗取的信用证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行为人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采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刑法典第280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此种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牵连犯,按照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按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又触犯贷款诈骗罪或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不属于牵连犯,而是法条竞合犯。上述两种观点对信用证诈骗一罪与数罪的论述,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是可取的,第二种观点错误是明显的,其缺陷是对信用证诈骗罪理解上的疏忽所致,是由于对刑法规定的误解造成的,实践中是有害的,理论上是不可取的; 3、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等手段,实施信用证诈骗的,应按照牵连犯的情形,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其理由如下: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中伪造、变造的行为当然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加以使用的行为不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内容,但却是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实质上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即伪造、变造行为和使用的行为。二者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的适用原则及司法实践来处理。 二、公章的尺寸第四周线机关的直径为 公章在各地、市、州、县机关的直径统一为4.2cm,圆边宽为0.1cm。各级政府、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中央刊国徽,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cm,国徽外刊各级政府或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以上公章规格、尺寸仅供参考,实际请依照所在地公安局规定的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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