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虞民政局离婚流程 |
释义 | 一、上虞民政局离婚流程 1、初审: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双方当事人户口薄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或者结婚档案)。注:现役军人一方需提供部队开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2、受理: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每人两张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冷静期: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为冷静期。 4、登记:三十日,双方都未撤回离婚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证。双方未共同到场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上虞民政局离婚要什么材料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 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 4、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照; 5、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 三、上虞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上虞民政局离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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