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的鉴别,主要依靠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来判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禁止的行为,便是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这是鉴别违法行为的本质原则。对于法律规定不禁止,也不违反相关法律基本原则的行为,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在法律无明文具体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公共生活准则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也应该视为违法行为。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是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