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样吗 |
释义 | 办学许可证是教育局颁发的许可办学的证件,营业执照是工商局申请的允许营业的证件,如果是从事教育办学的营业机构,应当先去的办学许可证,然后再申请营业执照。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当然,具体落实到当地,要以当地相关法规细则为主,所以,细节部分还是要以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教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为主。 1.确认办学指标 有些地区的办学指标是限额的,办理之前要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打听是否还有指标。有了指标才能进行下一步。 2.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如果当地有指标,而你也有了场地,且土地使用性质为办公和综合,接下来就是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其中综合用地变更为培训机构,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 如果你的场地使用性质为居民和工业,原则上不可变更,具体翻阅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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