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产假178天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
释义 | 在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后就正式开始实施了。 假期规定: 符合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正常生育: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在我国法规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我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流产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休产假有没有工资 工资按如下方式计算: 1、保胎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由你本在所在公司向社保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如果你得到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高出的部分不扣除,若低于生育津贴,则由公司自行补足差额。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注意事项: 因为是新公布的新规,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 法律法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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