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养老保险怎么算退休工资 退休人员工资即养老金。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退休工资什么时候发 1、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 (1)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2)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 (3)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 (5)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2、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以及后延缴费未满整年度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达到退休条件以后调整养老金增加部分累计计算。 三、异地交社保以后在哪领取退休工资 异地交社保以后领取退休工资的地点的相关规定如下: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生产工人5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如属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异地务工人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其养老金领取地。 2、其总原则是“户籍优先,从长,从后”;如属广东省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则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确定其养老金领取地,即其最后参保地为养老金领取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