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注册中国香港公司的条件如下:公司的名称;一位股东及董事以上;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该地址须在中国香港;法定秘书。中国香港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必须委任一名法定秘书,法定秘书须由中国香港公民、永久居民、法人担任;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中国香港某地方备存登记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以印本或电子形式备存。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