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宅基地赠与协议一般是无效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以,宅基地不可以随意转让、赠与。宅基地的赠与协议也就没有效力,因为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将宅基地赠与他人,实际上是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种类,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农民基于特定的身份,无偿从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也必将对其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果村民将宅基地转让、出租,就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