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实告知高血脂,遇到急性心肌梗塞被拒赔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如果保险人在解除合同前已收到保险费,应当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高血脂病史,但该疾病与急性心肌梗塞无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则不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收到报案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保险人不作出决定的,视为认定属于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可以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总之,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重要事实,而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需考虑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事实以及该事实是否与保险标的有关,以此来判断拒赔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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