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会团体要交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