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独立董事的产生: 1、董事会、监事会、上市公司单独或合并发行的股份1%上述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所有提名人的相关材料; 4、中国证监会在15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提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