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五种类型: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十)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